案号:(2017)粤0111民初4925号案、(2018)粤01民终16158号案
原告:王某
被告:谭某卫
案情:本案涉及两张借条。其中一张借条30万元,由原告一次性转账28.8万元给被告。借款账目清晰,有迹可循,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复杂。
但另一张借条50万元,涉及双方多次借款(有些借款是直接支付现金)、还款行为,起初出借人王某并未要求借款人谭某卫开具借条。直到2013年6月20日,王某与谭某卫经过结算后,才让谭某卫出具一张40万元借条。此后出借人王某有分数次向借款人谭某卫支付了20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(未足额支付,实际为扣除利息后各支付19.4万元、9.7万元、14.4万元),谭某也有一些还款行为。2014年7月20日,谭某划掉了原来的40万元借条,重新开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给王某,但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和落款日期涂改数次。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,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借款人谭谋卫需要支付利息。
银行流水显示:从2013年2月2月到2013年12月2日,出借人王某向借款人谭某卫转账六笔,共82.3万元;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,借款人谭某卫多次向出借人王某转账23笔,共50.6万元。
本案争议焦点和难点:
1、谭某卫第一次借款15万元,王某是现金支付给谭某卫的,如何证明?
2、50万元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,谭某卫主张其多次还款还的是本金,而王某主张谭某卫还的都是利息,王某该如何证明?
3、借条上的涂改部分没有签名,也没有手印,王某如何证明谭某卫的意思表示?
律师的工作:
指导出借人王某收集证据,利用已有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,证明:
1、王某现金给付谭某卫的借款为15万元;
2、谭某卫已还款的50.6万元中,其中35.6万元为利息,15万为偿还另一笔借款的本金,与本案无关(双方没有借条)。
3、借条的涂改部分,因借款人谭某卫承认了借条由其所写,本人认为涂改部分不影响借条效力。二审时,谭某卫的代理人认为,涂改部分(约定的还款日期、落款日期)会影响诉讼时效问题。本人反驳:涂改部分为借款人谭某卫自己修改,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;且借款人谭某卫在一审时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,因此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。
以上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支持。
判决结果:
法院判决谭某卫归还王某借款本金438883.94元及利息;借款本金273537.79元及利息。
案件启示:
本案是本人接手了别人的案子,对于立案前的证据材料审核和准备工作,本人完全没有参与。
本案开庭前一周,本人看到证据严重不足,才提醒出借人王某:因双方经济往来较多,应理清每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和支付性质,才能有效应对开庭。王某却反映:因时间较久,无法记得每个细节和每笔钱的来龙去脉。在这种情况下,本人只能临时指导王某补充收集证据,助其回忆起借款的细节,才顺利完成了证据的补充工作。尤其是以现金支付的15万元借款的问题,王某在开庭时陈述非常到位,加上补充提交的证据,帮助法庭调查清楚案件事实,最终认定了15万元现金借款的存在。
因此,即使是法律关系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,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,当事人很难做到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。
本案中,在陈述完15万元现金借款的事实后,法官又接着提问: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利息、原告如何证明谭某卫的50多万元还款是偿还的本金而非利息?
这类“如何证明”的问题,是法官提问的重点,也是当事人难以应对的难点,尤其在法庭上,当事人紧张起来,就很难全面、准确地回答。这时律师对证据和法律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就很重要。专业的律师会组织语言,利用现有的证据和所知的法律知识说服法官,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。
因此,律师在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。